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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自考法律本科公司法名词解释

[日期:2015-01-22]   来源: www.zhengdazikao.net  郑州大学自考  作者:郑州大学自考网   阅读: 130[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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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大自考法律本科公司法名词解释

1.普通决议:是指决定公司的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即出席会议的1/2表决权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2.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的特别事项时采用的,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的决议。 
3.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集体业务执行机关。 
4.执行董事:又称为事务董事,是受薪的全职董事,与公司订有服务合同,负责管理公司事务。 
5.非执行董事:又称非常务董事或兼职董事,他们在公司之外另有自己的事务,虽有权参加董事会各项决议的审议,但没有公司管理的执行职能。
6.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再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入上市公司所有的一种内幕交易预防制度。 
7.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8.经理:是指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9.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10.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11.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
股东大会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12.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3.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其余公司均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14.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另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5.合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合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成立。
16.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17.新设分立:又称分解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然后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灭。
18.派生分立:又称分拆分立,是指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19.公司组织的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 
20.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21.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22.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23.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产在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这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24.任意清算:是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全体股东同意的清算方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处分的顺序、方式等由股东一致同意确定,法律不加干涉。任意清算仅仅适用于无限公司
25.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清算。 
26.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27.特别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显著困难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组并加以监督所进行的清算。
28.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29.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
30.股东平等原则:在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基于股东的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给予平等的对待 
31.股权:又叫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股权是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 
狭义上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本节是指狭义上的股权。 
32.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33.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34.固有权:又称为不可剥夺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35.非固有权:又称为可剥夺权,是指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36.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等。   
37.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38.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39.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40.普通会议:属于例会,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全体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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