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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自考法律本科合同法名词解释

[日期:2015-01-22]   来源: www.zhengdazikao.net  郑州大学自考  作者:郑州大学自考网   阅读: 318[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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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大自考法律本科合同法名词解释

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
群体。
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1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1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1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1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1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1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
1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1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1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19、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2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2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2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0、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3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
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34、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
义务。
35、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3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8、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
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9、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0、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1、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42、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43、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44、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45、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
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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